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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的继承问题

2011-06-28 13:06:42 来源:


公产房的继承问题

                当今社会,在公产房(即单位所有权的房屋)的继承和转租、转让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矛盾:单位与公产房使用人的矛盾;房屋使用人与受让人(或继承人)的矛盾以及受让人(或继承人)与单位的矛盾。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公产房(使用权)能否继承的问题。

对公产房(使用权)能否继承问题持否定态度的理由主要有三种:

一是从历史上看,公产房是不具继承性的,如今,公产房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应按其固有的方式处理;

二是依据继承法,继承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继承人所有,而公产房非死者的财产,故不能继承;

三是公产房承租人死亡后,原租赁关系消灭,再与何人建立租赁关系是房产公司(产权部门)基于其房屋所有权实现所有权权能的活动,他人无权干涉。

笔者认为,第一种理由以历史的、计划经济时期的固有方式处理当今市场经济下的社会矛盾,显然是不适宜的;第二种理由则犯了一个逻辑错误,我们讨论的公产房(使用权)继承问题,是在新形式下具有财产意义的公产房使用权的继承,而非公产房所有权的继承,因此,以继承的概念来否定公产房使用权的继承显然是不合适的;第三种理由的理论根据显然是以物权法体系为基础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公产房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按照平均分配原则由国家分配给城镇居民的生活资料,这种使用权与以私权为基础的物权法体系中的使用权是不能等同的。虽然,目前我国公产房的使用权性质已发生了改变,但是,按照现有房产政策,公产房的产权人除享有该房的产权外,其他一切对该房的实际控制、支配权仍掌握在承租人手中,因此,用物权法所有权权能实现的理论来调整历史遗留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产房使用权问题,不仅与现行政策相悖,也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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